威海市沈氏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举证责任;拒不举证;法定职责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1)威经技区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凤华

李迎红

邓树善

代理律师:

邹丹

法官解说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邢某2系驾驶公司车辆外出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本案第三人邢某认为其父亲邢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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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1)威经技区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威海市沈氏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宅库村。
法定代表人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局工伤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邹丹,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邢某,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凤华;审判员:李迎红;人民陪审员:邓树善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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