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孟村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孟村回族自治县兴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孟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凤仙

吴玉超

吕英军

代理律师:

孙树田

法官解说
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的合法性,而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的合法性。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最基本规则实现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充分收集证据...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孟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
2、案由:治安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2。
委托代理人王某3。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4,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干警。
第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宣某。
委托代理人孙树田 , 孟村回族自治县兴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凤仙;审判员:吴玉超;人民陪审员:吕英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0。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