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容留、介绍卖淫罪;司法解释;效力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11)宁南刑初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陈志红

杨瑾

李小俊

代理律师:

刘诚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到相关法律对一些问题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有的观点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是解决司法中何种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法律适用的具体的规定,是对立法的补充,新刑法颁布后的十年时间里,没有任何关于此司法解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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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11)宁南刑初字第39号
2.案由:容留、介绍卖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小学文化,个体经商,住巧家县。2011年3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未受过刑事处罚。
辩护人刘诚,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红;审判员:杨瑾、李小俊。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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