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诉赵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民事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 举证责任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89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力强

马成华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争议:
一、原告提交了医院病历,证明其女儿的出生时间是在原、被告二人同居期间,已完成了己方的举证责任,此时被告若否认与该女孩存在血缘关系,应当提供证据推翻原告的证据。故应当由被告申请亲子鉴定并预交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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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899号
2、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焦某,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扶沟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1,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宁晋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向东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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