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案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既遂与未遂
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1)宏刑初字第104号
审理法官:

王洪岩

李铁斌

刘辉富

代理律师:

于成海

法官解说
(一)关于本案的案由
本案中犯罪人黄某、张某盗割正在使用中通信电缆线,使不特定的多数单位或个人的电话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同时触犯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两个不同的罪名。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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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1)宏刑初字第104号。
(二)案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员刘瑞,代理检察员王福林。
被告人:黄某,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于成海,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无业,199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0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1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洪岩;人民陪审员:李铁斌、刘辉富。
(六)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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