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胁从犯;共同犯罪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宜中刑一终字第67号裁定书(2011年7月19日)
审理法官:

钟权

李平

张先海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被告人马某1受胁迫杀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否定罪处罚,以及如何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1、被告人受胁迫后参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属胁从犯。
被告人马某1被裴某某、罗某某、张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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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11)翠屏刑初字第86号判决书(2011年4月29日)。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宜中刑一终字第67号裁定书(2011年7月19日)。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1,曾用名马某2,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大学文化,个体户,住毕节市金沙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女,汉族,1948年9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被害人李某之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涂开英;审判员:罗兴明、冯中明。
二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权;审判员:李平、张先海
6、审判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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