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纪委;证据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1)宜刑初字第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云跃

李亮

解之富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关于县纪委的调查笔录是否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公诉机关在指控时直接将县纪委的调查笔录作为证人证言在法庭上出示,我国法律未授予纪委具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因此,纪委的调查笔录不能在刑事案件中直接使用,需经过公安机关的转换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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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1)宜刑初字第41号判决书。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恒。
被告人刘某,男,生于1962年11月29日,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宜良县。2010年4月至今任清水塘村委会主任兼阿多村小组组长。因本案于2010年9月15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振宇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云跃;人民陪审员:李亮、解之富。
6、审结时间:2011年4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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