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等诉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人身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交通事故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雅安市宝兴县人民法院(2011)宝兴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兴

徐山

任明香

代理律师:

冯向康

法官解说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或自行就赔偿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被告不履行调解协议,原告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合同不履行纠纷之诉,还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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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雅安市宝兴县人民法院(2011)宝兴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孔某。
原告苟某1。
原告苟某2(曾用名苟某3)。
委托代理人徐波,系原告苟某2之子(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冯向康,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兴;审判员:徐山、任明香。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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