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宽民二初字第01981号判决书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彦;代理审判员刘元军;人民陪审员王丽莉
(二)诉辩主张
1、原告韩某诉称,2009年1月17日,我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从被告处以20000元底价承包了长约2000延长米河道进行养鱼和养殖林蛙。但由于这其中包含天华山村五组的1500延长米的河流,因五组河流已被五组另行发包,经(2010)宽民二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我与被告签订的包含天华山村五组的河流承包合同无效,故请求被告返还承包费18000元,利息损失3000元,管理工时费7000元。
2、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天华山村民委员会辩称,服从法院判决。
(三)事实和证据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按经公开审理查明:流经被告灌水镇天华山村有一条季节性河流,以往均由村委会统一对外发包。2008年12月末,上一轮承包届满,在届满前,被告天华山村五组原组长找到天华山村委会领导,表示要以五组为发包方对外承包流经五组的河流,被告天华山村委会原主任表示以往都是由村委会统一对外发包,个村民组无权发包。2008年12月19日,被告天华山村五组召开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以2万元的底价对外发包流经该组的河段。2008年12月28日,五组村民栾某2与天华山村五组签订了承包河段合同,当日栾某2与张某签订了转让合同。该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五组将流经该组总长约1500米的河段以2万元的价格承包给栾某2,承包年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将2万元交付给天华山村第五村民组,该款已被按人均分配到全组每位成员。
2009年1月11日,被告天华山村委会召开村联户代表会,又将包括五组在内的这条河流分两段对外公开招标,其中一组至六组这段约2000米河段底价2万元,承包年限亦为20年。2009年1月17日,原告以2万元中标,并与被告天华山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落款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该承包合同的承包费已被被告天华山村委会开支占用。因经营中,原告与五组发包的承包人张某存在冲突,引发纷争。2010年春原告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09年1月17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案外人天华山村第五村民组与案外人栾某2、张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2011年4月4日,我院的(2010)宽民二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与被告之间2008年12月30日签订的河道承包合同除天华山村第五村民组以外部分有效;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承包合同
2、(2010)宽民二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之间2008年12月30日签订的河道承包合同除天华山村第五村民组以外部分有效
3、原、被告的口头陈述
(四)判案理由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2008年12月30日签订的河道承包合同其中流经天华山五组的约1500米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为重复发包为无效。而造成无效的责任在发包方即本案被告,无效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承包费1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一节,本院对合理部分按承包合同有效部分的长度占总区域的总长度的比例核定应返承包费数额为20000元的3/4即150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对原告请求的利息损失一节,被告对应返还的利息损失一节,被告对应返还的15000元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对原告请求赔付管理工时费7000元,因原告未举出有效证据支持,本院不予保护。
(五)定案结论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天华山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韩某承包费15000元,被告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所确认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欠款违约金;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负担400元。
(六)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之间2008年12月30日签订的河道承包合同其中流经天华山五组的约1500米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为重复发包为无效。而造成无效的责任在发包方即本案被告,无效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对于其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刘威威)
【裁判要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于发包方的重复发包而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发包方一方应当赔偿承包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