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诉赵某2不当得利纠纷案 不当得利;合法根据;代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兴宾律师事务所

宾川县司法局乔甸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1)宾平民初字第4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贵春

付志美

王树仙

代理律师:

刘洪升

法官解说
本案从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形成的证据链,能感受到赵某3与赵丽存在性关系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前述事实存在,则赵某3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但后因赵某3死亡,赵丽远走他乡,诉辩双方几次在公安机关交锋都无果而终。本案原告方两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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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1)宾平民初字第40号判决书。
2、案由
不当得利。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1(又名赵惠)。
委托代理人刘洪升,云南兴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2。
委托代理人李学平,宾川县司法局乔甸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贵春 审判员  付志美、王树仙。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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