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袁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行政处罚;共同过失犯罪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1)屏山刑初字第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华

申伯英

刘恒生

代理律师:

刘某

王涉

法官解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交通肇事罪中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问题。所谓共同过失犯罪,是指是指二人以上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而共同过失实施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罗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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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1)屏山刑初字第28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涉,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华;代理审判员:申伯英;人民陪审员:刘恒生。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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