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联合村委会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工伤赔偿责任民;民事赔偿责任;责任竞合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山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丽

欧书勇

韦子浩

代理律师:

欧桂珍

赵祥甫

毛金松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与用人单位联合水电站签订赔偿《协议书》,取得了工伤赔偿。然后又起诉要求第三人(吉田镇联合村委会、连山供电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从而涉及到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竞合问题。应当如何处理?目前主要有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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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山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系受害人赵某的妻子。
原告:赵某2,系受害人赵某的儿子。
原告:赵某3,系受害人赵某的大女儿。
原告:黄某2,系受害人赵某的二女儿。
原告:梁某,系受害人赵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欧桂珍,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联合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吉田镇联合村委会)。
负责人:盘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祥甫,广东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网清远连山供电局(以下简称连山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韦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金松,广东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丽;审判员:欧书勇、韦子浩。
(六)审结时间:20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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