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1)岚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乐毅

张立新

支红艳

代理律师:

禚宝伟

法官解说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问题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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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1)岚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克峰。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7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禚宝伟,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乐毅;审判员:张立新;人民陪审员:支红艳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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