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非法经营、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非法经营罪 国家法规 市场秩序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系中国石油龙岩分公司龙门兴龙加油站

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

龙岩市新罗区"庆远石油设备经营部"

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龙岩分所

福建省煤田地质勘探队

终审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1)岩刑终字第20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江超勇

谢小岩

罗奎金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被告人林某等人的行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一、侵犯的客体是商品交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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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1)龙新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11)岩刑终字第209号
2.案由:非法经营、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阮瑜萍。
被告人林某,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国石油龙岩分公司龙门兴龙加油站站长,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0年4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超勇,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高中文化,系龙岩市新罗区"庆远石油设备经营部"股东,住福建省平和县。因本案于2010年4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小岩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奎金,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龙岩分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煤田地质勘探队职员,住龙岩市新罗区。201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华文   审判员陈颖、郑志峰
二审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英   审判员曾庆泉沈思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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