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诉永定县人事局行政处理案 内部行为;外部行为;可诉性;权利义务
案由:
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永定县人民法院(2011)永行初字第2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张福兵

张长玉

张树火

代理律师:

袁庆辉

张中良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被诉行政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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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永定县人民法院(2010)永行初字第18号裁定书。
重审裁定书:永定县人民法院(2011)永行初字第23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岩行终字第23号裁定书。
2.案由:行政处理。
3.诉讼双方
原告:卢某,。
委托代理人袁庆辉,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定县人事局。住所地:永定县凤城镇九一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中良,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永定县煤炭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永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麟;审判员:王秀华、周靖芬。
重审法院:永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福兵;审判员:张长玉、张树火。
二审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3日。
重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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