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隔川新型建材厂诉连城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生产;超越职权;行政处罚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连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连城县环境保护局

连城县人民政府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岩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丁斌

孟繁钦

许虹

法官解说
透析本案的实质及确立本案裁判要旨,其集中反映了行政法理论、行政审判实践及行政执法衔接冲突的三个层次问题。
1、负担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要求
行政法理论认为,基于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的影响(效果)为标准,行政行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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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案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1)连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岩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不服环保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连城县隔川新型建材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连城县隔川乡新营村。
负责人严某,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连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连城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系连城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小辉,连城县人民政府公职律师。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福祯;审判员:罗炳智、黄玉凤。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斌;审判员:孟繁钦、许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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