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星汽车销售(青岛)有限公司诉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名誉权案 名誉权;侮辱、诽谤;虚假陈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1)崂民一初字第58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鹏

孙未

彭杨

代理律师:

王军

孙琳

姜波

法官解说
如何认定名誉权,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侵害名誉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相同的,即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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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追星汽车销售(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星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T某
委托代理人王军,系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琳,系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杜某。
以上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姜波,系山东兴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结时间:20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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