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实行过限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1)崇刑初字第05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刚毅

陈容

周庭芳

杜峥

鞠爱军

杨正伟

徐正平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实行过限,还是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即对唐某、毛某而言,贺某超出唐某、毛某犯罪目的的行为是构成实行过限,还是构成共同犯罪。正确处理本案,需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1.实行过限的判断途径
根据刑法理论,实行过限,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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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1)崇刑初字第05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满度。
被告人:贺某,女,26岁,2010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刚毅,北京市居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容,北京市居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男,33岁,2010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庭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某,男,43岁,1994年8月23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0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杜峥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鞠爱军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29岁,2010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杨正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男,28岁,2010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正平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健蕾;代理审判员:严海燕;人民陪审员:王锦萍
6、审结时间: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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