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肖某2占有物返还案 善意取得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三绛律师事务所

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会理县红旗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川凉中民终字第62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马俊

郑坚

张仁富

代理律师:

邓维全

刘福梅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肖某2与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徐某能否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以下从两个方面对相关问题作出解析:
第一,乡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有效。
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有关农村房地产流转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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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1)会理民初字第47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川凉中民终字第620号判决书。
2、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肖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冯某,系原告肖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邓维全,四川三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肖某2。
第三人(被上诉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福梅,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杞应寿,四川省会理县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甘晓岚。
二审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俊;代理审判员:郑坚、张仁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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