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人抢夺案 抢夺罪;刑事证明;间接证据;证据链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巢刑终字第00065号
审理法官:

朱静平

汤陆林

周永龙

代理律师:

柳传圣

王培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飞车抢夺案件,几被告人在案发当日驾驶两辆摩托车,公然在道路上抢夺他人财物,一日内疯狂作案八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被告人赵某到案后,一直辩解未到过案发地,未参与抢夺犯罪。检方指控时,与被告人直接合作作案的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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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居巢区人民法院(2011)巢居刑初字第00052号。
二审刑事裁定书: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巢刑终字第00065号。
2、案由:抢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外号"小X",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5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10月26日减刑释放。2009年6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26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颖州分局刑警队抓获,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别名刘XX,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9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颖州分局刑警队抓获,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柳传圣,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8月26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颖州分局刑警队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培,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伟;审判员:陈媛、司明秀
二审法院: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静平;代理审判员:汤陆林、周永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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