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交通强制责任险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

山东华润纸业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市中民初字第1102号
审理法官:

孙启磊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我国之所以规定机动车必须缴纳强制险,其立法本意就是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以体现交强险的社会公益属性和以人为本的法律原则。驾驶员无证驾驶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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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市中民初字第1102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袁某,女,1955年11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法定监护人:高某,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系原告袁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胡斌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2,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山东华润纸业有限公司职工,系原告袁某之子。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路9号。
负责人: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启磊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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