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盗窃案 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工作之便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原常州市诚迅物流有限公司

原常州市诚迅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

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

原常州市诚迅物流有限公司

原常州市诚迅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恒韵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1)天刑二初字第182号(2011年10月11日)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姚海涛

张兵

张志明

法官解说
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张某2、周某、鲍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职务侵占罪,理由是:从主体上讲,被告人张某等人是常州市诚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迅公司")的驾驶员,符合职务侵占罪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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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1)天刑二初字第182号(2011年10月11日)。
二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常刑二终字第82号(2011年11月8日)。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常州市诚迅物流有限公司司机。2011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2,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高中文化,原常州市诚迅物流有限公司司机。2011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海涛、张兵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常州市诚迅物流有限公司司机。2011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鲍某,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初中文化,原常州市诚迅物流有限公司司机。2011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志明江苏恒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2011年5月3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晓星
人民陪审员:常时鸣 人民陪审员:徐白露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1日。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张某2、周某、鲍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长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周某、陈某,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姚海涛、张兵,被告人鲍某及其辩护人张志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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