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
解说:
本案关键问题即是如何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如何进行法律适用?
国家设立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一方,因此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应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虽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都列明了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情形,但出现该情形并不是保险公司在强险范围内拒绝向伤者理赔的依据,故本案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出发,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本案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各自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真甄别和判断,从立法本意对法律规定进行适用,保护了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白德强)
【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设立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一方,虽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都列明了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情形,但出现该情形并不是保险公司在强险范围内拒绝向伤者理赔的依据。当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与国务院制定的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条款发生法律冲突,应以《条例》为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