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和美华饲料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平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吴某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主管职责;救助行为;工作原因;工伤认定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1)平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林

李殿银

王振洁

代理律师:

孙延坤

谢凤虎

法官解说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除判决维持027号决定书和028号决定书外,合议庭还曾形成过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撤销被诉027号决定书和028号决定书,理由如下:
吴某下班后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后处理事故、去医院治疗,是在下班后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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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1)平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德州和美华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延坤,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吴某。
第三人:耿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凤虎,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林;审判员:李殿银;人民陪审员:王振洁。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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