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受贿案 受贿罪;二审出现新证据;发回重审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调度所行车调度室主任

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怀化市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广铁中法刑终字第1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丁玮

杨立志

姚湘伟

代理律师:

崔小龙

关云峰

法官解说
本案中,在二审检察机关阅卷期间,检察机关调查、收集了大量新的证据,其中除了有关行为人有立功表现的证据之外,均是针对一审判决未予认定的事实而调查、收集的旨在证明行为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并以此作为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的依据。虽然...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怀化铁路运输法院(2011)怀铁刑初字第2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广铁中法刑终字第11号裁定书。
2、案由: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黄保利、符凌云。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调度所行车调度室主任调度员,住涟源市。2010年5月21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崔小龙,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辩护人关云峰,湖南省怀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奇峰;审判员:向春、陈学旺。
二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玮;审判员:杨立志、姚湘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