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自首;如实供述;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广铁中法刑终字第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熊飞

法官解说
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未认定行为人有自首情节。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行为人在餐车12号桌用餐时,乘警、列车长就在邻近的10号桌,行为人将自己携带毒品的情况告知了厨师,在明显可见厨师向乘警和列车长报告的情况下,不仅没有逃逸,还将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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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0)广铁刑初字第192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广铁中法刑终字第3号裁定书。
2、案由:运输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自敏。
被告人(上诉人)龙某,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因本案于2010年9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熊飞,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海燕;审判员:全锋;代理审判员:闵天挺。
二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戈;审判员:丁玮吴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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