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案 诉讼时效;知情权;合作建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广铁中法民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游江宏

陈作斌

刘丽

代理律师:

蒋田兵

徐某

法官解说
本案关键问题是关于缓建、复建铁路建设工程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广珠公司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并称原广珠铁路已停建多年,恢复开工的广珠铁路,并不是由广珠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从事实上来说现在开工建设的"广珠铁路"并非"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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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㈠、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1)民初字第2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广铁中法民终字第14号。
㈡、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㈢、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张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广东省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本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田兵,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该公司职员。
㈣、审级:二审
㈤、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独任审判员:杨忠良。
二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游江宏审判员陈作斌审判员刘丽
㈥、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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