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盛春制衣有限公司诉郑某加工合同案 民事 居间合同 债务加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

江苏徐建生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再审调解
文书字号:
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2011)建商再初字第0002号
审理法官:

薛立海

李纯鸿

张曙光

代理律师:

徐建生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作为居间人的郑某在结算清单上以欠款人的身份签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有名合同,其权利义务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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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2010)建商初字第0198号。
再审判决书: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2011)建商再初字第0002号。
2、案由:加工合同货款纠纷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告(被上诉人):建湖县盛春制衣有限公司,住址在建湖县颜单镇兴颜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静,男,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郑某,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私营业主。
委托代理人:徐建生,江苏徐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磊。
再审法院: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立海;审判员:李纯鸿、张曙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4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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