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肖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讼主体资格;赔偿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重庆嘉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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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顺发出租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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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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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1)开法民初字第1632号
审理法官:

蒋家军

谭玲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该案法律依据产生的相关背景
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做了明确规定。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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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1)开法民初字第1632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某,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军重庆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迟,重庆嘉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某
被告:开县顺发出租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开县顺发出租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开县顺发出租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
负责人:朱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员工
被告:文某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蒋家军;书记员:谭玲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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