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红波;审判员:邹玉瑶、蔡聪明
【解说】
本案因新农村建设引起,有普遍意义。一是集体留给各农户的自留地,有的登记造册,有田块名称及四至的记载,有的只记载面积数,没有其他记载,随着发展已弄不清地的四至了,所以,如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是个人的合法管理使用的土地则应视为集体所有,新农村建设维护的是集体利益,个人应服从集体;二是承包地、自留地申请批为宅基地后,建房一般都追求方正(农村中俗称校房向),可能不会把所有地面都作为宅基地使用,但是留出的地面在东南西北那一边不清楚。所以,如每户都像二被告这样认为,则新农村建设无法实施;三是土地部门地籍调查的目的是界定产权,防止纠纷。如果没有颁发证件确认给个人使用的土地,则视为是集体所有,集体成员不得在该土地上实施影响和损害他人和集体利益的行为。
(杨加武)
【裁判要旨】原告方从早年起就从二被告户之间的地面通行,二被告申请建房后形成通道,该通道已形成历史通道。二被告堆放石头后,使通道变窄,给原告的通行带来不便。原告有权基于相邻关系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保证原告方水泥路面能正常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