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代开发票;数额
案由:
虚开发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彭州市小鱼洞乡华新采矿厂

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

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1)彭州刑初字第6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敏

秦朗

张建萍

代理律师:

董镇武

胡孟宁

法官解说
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发货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运输业务,找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是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还是属于非法代开,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现论证如下:
一、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所侵犯客体,既包括国家税收发票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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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1)彭州刑初字第66号判决书。
2.案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婧。
被告人:周某,彭州市小鱼洞乡华新采矿厂负责人。2011年11月30日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董镇武,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孟宁,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敏;审判员:秦朗;人民陪审员:张建萍。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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