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为第三人颁发林权证是否应当经过复议前置程序 复议前置;自然资源;行政诉讼
案由:
抵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1)彭法行初字第00053号
审理法官:

冉启驰

朱卓明

邵小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分歧之一在于石柱县人民政府、石柱县林业局将本案诉争的林地登记在第三人代某的名下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石柱县人民政府、石柱县林业局向第三人代某颁证的行为是林权初始登记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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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1)彭法行初字第00053号
2、案由:撤销林权证案
3、原、被告、第三人
原告:曾某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曾某。
委托代理人谭登胜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柱县政府)。住所地:该县南宾镇玉带河街1号。
法定代表人冉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1,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以下简称石柱县林业局)。住所地:该县南宾镇滨河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13524-3。
法定代表人刘某2,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1,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歇镇流水村长冲组(以下简称长冲组)。
法定代表人秦某,组长。
第三人代某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代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冉启驰,审判员:朱卓明,人民陪审员:邵小平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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