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被告平原县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一案 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违法行为;危害程度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行政机关法律适用方式和送达方式
文书字号: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德中行终字第1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如冰

许本海

王 鲲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被告的法律适用方式和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上。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严谨。根据认定的事实、确定的案由、衡量的情节,对照法律规范的条文,引用能够直接适用该案件违法行为并与其性质、危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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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0)平法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德中行终字第14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卫生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被上诉人):平原县卫生局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局执法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英系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  林;审判员:李殿银;代理审判员:邵丽娟。
二审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如冰;审判员:许本海、王  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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