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德城行初字第10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卢军,男,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匡某,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闵某,男,德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干警。
委托代理人宗某,男,德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制科干警。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艳丽;审判员陈绪光、人民陪审员马元增。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11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原告与女朋友许某在其宿舍楼下谈话时,与翁某等人发生纠纷,受到侮辱,当日找翁某理论,要求其赔礼道歉,翁拒不道歉,导致原告与翁某扭打到一处,原告被刑事拘留,又被劳动教养。原告没有寻衅滋事,不能构成犯罪,被告对原告劳动教养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的劳动教养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称被错误劳动教养与事实不符,原告与翁某发生矛盾后,当日晚九时许纠集人员劫持并群殴翁某致伤,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三)事实和证据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报告书、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鉴定文书等刑事侦查程序文书;2、刘某、刘某2、王某、翁某、许某、朱某、马某、赵某、王某2、王某3、赵某2询问笔录;3、翁某、刘某、刘某2辨认笔录及照片;4、审核报告、合议笔录、聆询告知书、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劳教案件呈批表、审议纪要、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回执等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程序材料。法律依据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员收容劳动教养的规定。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被告举出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讯问刘某的4次笔录只记载刘某打翁某的过程,没有讯问翁某主动挑起争端的情节,翁某有重大过错。对翁某同事朱某、马某、赵某、王某2、王某3、赵某2的询问笔录,原告认为上述人员与翁某有利害关系,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应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举出的程序性证据除认为"权利义务告知书"没有写明日期外,其他无异议。被告反驳原告认为,"权利义务告知书"是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告知其权利义务的,讯问笔录上记载的有时间和地点。对翁某同事的几份询问笔录,并非是同事就不能作证,和其他证据是一致的。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举出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内容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所认定的事实。朱某、马某、赵某、王某2、王某3、赵某2虽系翁某的同事,但其证明的内容与侵害人、受害人的讯问笔录内容相一致,故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原告刘某和女友许某在德州经济开发区皇明XXX微X国际酒店员工宿舍楼下说话时,刘某与皇明太阳谷海底捞火锅城员工翁某因雪糕棍发生矛盾。刘某遂召集刘某2、王某、张某、杨某等人于当日晚9时许驾驶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轿车在皇明太阳谷海底捞火锅城门口强行将下班后等班车的翁某劫持到面包车上,带至德州经济开发区京沪高铁德州东站北侧约1公里的麦地里,持事先准备好的啤酒瓶对翁某进行殴打,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翁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经审核、合议于2011年8月03日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刘某作出劳动教养壹年零个月的德劳决字[2011]第422号劳动教养决定。
(四)判案理由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而是采用非法的方法,召集多人晚上将翁某劫持到麦地里进行群殴,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给公民的身心造成了伤害。被告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五)定案结论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八月三日作出的德劳决字[2011]第422号劳动教养决定。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六)解说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员收容劳动教养。原告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而是采用非法的方法,召集多人晚上将他人劫持到麦地里进行群殴,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给公民的身心造成了伤害。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王艳丽)
【裁判要旨】行政相对人与他人发生纠纷,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而是采用非法的方法,召集多人进行群殴,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给公民的身心造成了伤害的,有权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