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非法群殴;公共秩序;劳动教养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

德州市公安局法制处

德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德城行初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王艳丽

陈绪光

马元增

代理律师:

卢军

法官解说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员收容劳动教养。原告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而是采用非法的方法,召集多人晚上将他人劫持到麦地里进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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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德城行初字第10号。
2、案由:劳动教养。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卢军,男,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匡某,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闵某,男,德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干警。
委托代理人宗某,男,德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制科干警。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艳丽;审判员陈绪光、人民陪审员马元增。
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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