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寻衅滋事;社会秩序;劳动教养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

德州市公安局法制处

平原县公安局法制科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德城行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陈绪光

王艳丽

李宗福

代理律师:

孙涛

法官解说
寻衅滋事中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在主观将小事任意扩大,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了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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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德城行初字第7号
2、 案由:劳动教养
3、 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孙涛,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匡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闵某,德州市公安局法制处民警。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原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6、 审判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7、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绪光;审判员王艳丽;人民陪审员李宗福
审结时间:20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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