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陈元仪,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周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明;代理审判员:郑孝东;人民陪审员:彭善于。
二、审理情况
三、事实和证据
忠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原告受被告雇请在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宝市场住宅楼工地从事粉刷工工作。2009年8月23日上午8时左右,因升降机倒塌,致原告从2米高的操作架摔下,造成其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第一次住院开支的医疗费27000元和生活费3000元,而后期治疗费用和其他赔偿事宜则未能自行协商一致。2010年1月11日,原、被告通过中国轻纺城四川商会建筑业协会组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由胡某方赔偿黄某伤残赔偿金和第二次作手术取钢板的费用等共计叁万元整,此前胡某方付给黄某的叁仟元生活费用在付款时扣回......"。2010年9月1日,原告在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复内固定术拆除术。2010年10月13日,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绍文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0762号《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为:"1、被鉴定人黄某因故致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现遗留左髋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该后遗症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黄某本次损伤的护理期限拟为4个月,营养期限拟为4个月。"另查明,原告第一次出院后检查及第二次作手术取钢板开支医疗费10053.19元;从2010年1月11日达成赔偿协议至今,被告未按调解赔偿协议支付赔偿费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原告黄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查询单,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病历记录、出入院记录19张,拟证明他在被告方承包的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宝市场住宅楼建筑工地受伤,并在绍兴市中医院、绍兴市文理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3、医疗费发票7张,拟证明其在绍兴市中医院、绍兴市文理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053.19元;
4、医疗诊断证明书10张,拟证明医嘱其受伤后需休息10个月的事实;
5、绍文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0762号《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其伤残等级为九级、需护理期限为4个月、营养期限为4个月及开支鉴定费1500元的事实;
6、调解笔录,拟证明其受伤后,与被告协商处理受伤事宜的事实,但该"调解笔录"显失公平,违反了公平原则;
7、忠县花桥镇石鼓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户籍地村委书记付某出具的《证实材料》,拟证明被告下落不明。
被告胡某未到庭置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四、判案理由
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被告雇请在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宝市场住宅楼工地从事粉刷工作期间,因升降机倒塌从2米高的操作架摔下,致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在2010年1月11日通过中国轻纺城四川商会建筑业协会组织调解所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在原告的伤势尚未痊愈,也未经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达成的,且确定的赔偿金额仅为3万。而按事故发生地标准计算,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应为其两倍以上,并且,该赔偿协议达成后,被告至今未按协议内容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该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因此,原告主张该调解协议因显失公平而应依法撤销的理由成立。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承担不到庭举证、质证,可能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定案结论
忠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被告于2010年1月11日在中国轻纺城四川商会建筑业协会主持调解时达成的赔偿协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六、解说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李明)
【裁判要旨】原告受被告雇请在住宅楼工地从事粉刷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致多处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调解所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在原告的伤势尚未痊愈,也未经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达成的,符合显失公平成立要件,原告可主张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