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诉被告忠县花桥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违法一案 农村建设用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由:
房屋拆迁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1)忠法行初字第00017号
审理法官:

钟清

程慧

邱平

代理律师:

廖建国

黄康文

法官解说
本案系原告颜某诉被告忠县花桥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因被告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中拆除原告房屋引发的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被告忠县花桥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中因...
展开

一、首部

1、忠县人民法院:(2011)忠法行初字第00017号
2、案由:房屋拆迁违法
3、诉讼双方
原告颜某,男,汉族,务农,1956年10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亚飞,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忠县花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忠县花桥镇场上,组织机构代码73982520-3。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廖建国,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镇副镇长。
第三人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忠县忠州镇果园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1521-0。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康文,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局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清;审判员:程慧;人民陪审员:邱平。
6、审结时间 2011年12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