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怀化市家家福(集团)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优先承租权;约定权利;竞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2011)怀铁法民初字第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钟小汉

向春

别敏军

代理律师:

覃朝阳

法官解说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优先承租权在我国并不是法定权利,而是基于租赁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约定权利,是一种附限制条件的物权,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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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2011)怀铁法民初字第59号判决书。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怀化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朝阳,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家家福(集团)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小汉;审判员:向春、别敏军。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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