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等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案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2011)怀铁法民字第4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卢洁

代理律师:

于国军

何秀红

法官解说
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网线的不断扩展,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长,特别是2010年3月16日《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 该类案件大幅上升,怀铁运输法院所审结民事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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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2011)怀铁法民字第45号判决书。
2、案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某(死者之夫),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 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肖某1(死者之子),男,汉族,2006年2月15日出生。
原告:肖某2(死者之子),男,汉族,2009年9月2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肖某,系原告肖某1、肖某2的父亲。
原告:龚某(死者之父),男,土家族,1952年12月4日出生,农民。
原告:郑某(死者之母),女,汉族,1957年8月24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国军,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土家族,1957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秀红,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 卢洁。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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