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厦门市思明区万胜宝烟酒商行经营者,家住福建省平和县。
辩护人高燧涛,福建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刘德芬、白良德、曾争志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7 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自2008年起在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X号个体经营"厦门市思明区万胜宝烟酒商行"。2010年2月10日,被告人蔡某雇请了闽DXXXX3号面包车,指使其雇工卢某及车主林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将蓝带马爹利(MARTELL CORDON BLEU)70CL装24瓶、1L装48瓶;特级人头马(REMY CLUB)70CL装24瓶、1L装36瓶从其商行运至海沧区信宇花园,并以人民币61800元的价格销售给买主颜某。当卢某等人与买主交接时,被厦门市海沧区酒类管理站执法人员查获,卢某、林某逃离现场,上述132瓶洋酒等被查扣。经鉴定,132瓶洋酒均系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9068元。
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起,被告人蔡某在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X号个体经营"厦门市思明区万胜宝烟酒商行"。2010年2月10日,被告人蔡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雇请了闽DXXXX3号面包车,让其雇工卢某及车主林某共同将蓝带马爹利(MARTELL CORDON BLEU)70CL装24瓶、1L装48瓶;特级人头马(REMY CLUB)70CL装24瓶、1L装36瓶从其商行运至海沧区信宇花园,并以人民币61800元的价格销售给买主颜某。当卢某等人与买主交接时,被厦门市海沧区酒类管理站执法人员查获,卢某、林某逃离现场,上述132瓶洋酒等被查扣。经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鉴定,上述132瓶洋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9068元。2010年9月4日,被告人蔡某主动向厦门市公安局投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到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均表示无异议,且有缴获洋酒、送货单、产品鉴定证明书、商标注册证等物证、书证、证人刘某、颜某、卢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在案证据证实。
(四) 一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蔡某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18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考虑本案赃物全部被追缴,未流入社会,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以及被告人正在抚育幼小婴儿等具体情节,故依法决定对被告人蔡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蔡某并处罚金。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依法应予没收销毁。
(五) 一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132瓶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予以没收销毁。
(六)解说
本案被告人因销售假冒酒类产品,被认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结合本案的销售金额,如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处罚会更重。问题在于,根据现行的酒类流通管理规定,酒类产品虽然也实行一定的管制制度,但是是否和烟草制品一样是专营专卖呢?对于这个问题,合议庭认为,根据商务部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产品经营者仅需备案登记,酒类产品不实行专卖、专营制度,所以酒类产品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因此本案不宜定为非法经营罪。
2010年底国务院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厦门市、思明区两级政府的相关部门也开展了相应的行动,思明区法院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来提供法律保障,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本案因被告人销售的是高档洋酒,系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影响较大。据有关机构统计,厦门市的洋酒消费目前已成为全国第三大消费市场,但现如今洋酒造假已形成收购旧酒瓶、造假勾兑、上门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严重侵害了品牌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应当对该类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思明区法院不仅局限于审理案件,还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成因,并利用报纸媒体做了一期题为"思明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严惩制售假冒洋酒的犯罪行为"整版报纸宣传,震慑了犯罪分子,取得良好效果。国际知名企业法国保乐力加公司及其下属的马爹利公司专门送来"扬司法公正利剑,为品牌维权护航"的牌匾,对思明法院充分运用审判职能打击制售假冒洋酒犯罪、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表示敬意和感谢。
(刘德芬)
【裁判要旨】酒类产品经营者仅需备案登记,酒类产品不实行专卖、专营制度,所以酒类产品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因此不宜定为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