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非法经营罪 专营专卖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厦门市思明区万胜宝烟酒商行

福建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德芬

白良德

曾争志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因销售假冒酒类产品,被认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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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厦门市思明区万胜宝烟酒商行经营者,家住福建省平和县。
辩护人高燧涛福建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刘德芬白良德、曾争志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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