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1、王某1、刘某、王某2、林某2、林某3、严某1、严某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犯罪未遂 销售金额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德芬

白良德

曾争志

法官解说
本案中,查获了被告人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18788574元,因为这部分的商品尚未实际售出,未流入市场,尚未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实际损害,因此应当属于已经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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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1、王某1、刘某、王某2、林某2、林某3、严某1、严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刘德芬白良德、曾争志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8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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