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彭某等组织卖淫案 组织卖淫罪 多人 组织者
案由:
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邑新

吴长城

陈少华

代理律师:

林颂匀

黄巧玲

法官解说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和指挥他人卖淫。多人为三人以上(含本数),若所组织的从事卖淫的人员没有达到多人则无法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1...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组织卖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鹏。
被告人:李某1,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11年4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彭某,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11年4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朱某,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于2011年4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李某2,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于2011年4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林颂匀,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巧玲,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邑新、审判员吴长城,人民陪审员陈少华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