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刑初字第868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厦门市集美区人。
辩护人黄丽红、周烘县,福建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刘德芬、白良德、曾争志
(二)一审诉辩主张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底至8月底,被告人王某在经营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国强鑫粮油店期间,未经商标所有人南京谷盛米业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印有假冒"XX榄"牌大米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包装散装大米用以出售。其中已售出部分金额为人民币338960.1元;未出售部分金额为人民币550元。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0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向南京谷盛米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5万元的赔偿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39510.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6月底至8月底,被告人王某在经营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国强鑫粮油店期间,未经商标所有人南京谷盛米业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印有假冒"XX榄"牌大米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包装散装大米用于出售。其中已售出部分金额为人民币338960.1元;未售出部分金额为人民币5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假冒"XX榄"月芽米13袋(25公斤装5袋,5公斤装8袋)、假冒"XX榄"月芽米包装袋400个。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0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与南京谷盛米业有限公司的代表达成谅解,被告人王某支付了人民币15万元的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到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均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朱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进货记录、销售记录、送货清单、南京谷盛米业有限公司证明、扣押清单、注册商标资料、个体户基本信息、和解协议等书证;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诉讼文书等在案证据证实。
(四) 一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39510.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可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被害单位亦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某有一定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思明区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扣押在案的赃物应当予以没收。
(五) 一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假冒"XX榄"月芽米13袋(25公斤装5袋,5公斤装8袋)、假冒"XX榄"月芽米包装袋400个予以没收。
(六)解说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要侵犯的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主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对商品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因此,只有在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中销售的米虽然是假冒注册商标,但是被告人是以合法渠道购买的散装米来冒充,并未出现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当然,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就出现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问题,此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来处理:"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刘德芬)
【裁判要旨】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要侵犯的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主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对商品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因此,只有在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