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抢劫案 抢劫罪;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1)惠中法刑二初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丁祥雄

马世海

朱莉娜

代理律师:

朱辉扬

法官解说
本案的特色在于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四:"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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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1)惠中法刑二初字第59号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锦山。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
指定辩护人朱辉扬,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3,男,1983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人向某,男,1990年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祥雄;审判员:马世海;代理审判员:朱莉娜。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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