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2盗窃案 盗窃罪;占有关系;侵占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成都市国土局成华分局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溪县劳动保障局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刑终字第96号
审理法官:

于忠

黄小华

程哲渊

代理律师:

孙迪

向响

法官解说
对二人的行为底应定盗窃罪还是定侵占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1、李某2的行为是侵占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1、李某2的行为应定盗窃罪。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1.第一种意见的理由如下:
(1)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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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0)锦江刑初字第787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刑终字第96号。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凌辉。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1,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溪县,汉族,本科文化,捕前系成都市国土局成华分局干部,住成都市锦江区。2010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逮捕。
辩护人:孙迪,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2,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溪县,汉族,本科文化,捕前系四川省南溪县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南溪县。2010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逮捕。
辩护人:向响,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川;人民陪审员:徐立琼陈德。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忠;代理审判员:黄小华、程哲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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