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某、董某恢复原状案 诚实信用;专有所有权;违约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终字第300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城市住房改革不断推进,我国房地产业已进入市场化和商品化的阶段。物业服务作为一种现代房地产管理办法,以一种专业化、社会化和企业化的模式走进千家万户,影响到许多人的生活,但是现行法律对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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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双流县人民法院(2011)双流民初字第50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终字第3005号判决书。
2. 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家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庆治四川海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郝延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郝延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俊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庆治四川海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杜成国。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苟文山;代理审判员:毛星杨晓龙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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