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不服邛崃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行政行为;诉讼时效;起诉期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诉讼时效
文书字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行终字第130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蓝盾

王林

卢子彬

法官解说
本案系发回重审的案件。原一审中,邛崃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邛崃市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国有土地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法定职责。被告于1995年10月颁发给第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经第三人邛崃迎祥寺负责人住持释某代表该寺申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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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邛崃市人民法院(2011)邛崃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行终字第130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
土地行政登记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牟某。
委托代理人蓝盾,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
被告(被上诉人)邛崃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文君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子彬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被上诉人)邛崃迎祥寺,住所地:邛崃市牟礼镇迎祥村5组。
负责人释某,住持。
委托代理人胡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邛崃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勇;代理审判员:李耀东;人民陪审员:徐鑫。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慧;代理审判员:栾秀芳宣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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