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成都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案 异地售票;手续费;旅客运输合同;
案由: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成都铁路局

成都铁路局成都车站客货科

成都铁路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成铁中民终字第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云燕

蒋兴平

王桂蓉

法官解说
本案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引起的纠纷,上诉人以铁路运输企业收取异地售票手续费的依据不合法提起诉讼。上诉人李某本就是一名职业律师,其在起诉书中坦言铁路企业开展异地售票客观上方便了旅客出行,为此,他的诉讼主张是要求铁路企业返还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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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1)成铁民初字第2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成铁中民终字第21号判决书。
2.案由: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被告(被上诉人):成都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武某,成都铁路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成都铁路局成都车站客货科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成都铁路局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西川;审判员:张吉平、代理审判员纪雯丽。
二审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云燕;代理审判员:蒋兴平;代理审判员:王桂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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