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诉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可得利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责任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成铁中民终字第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钟欣

孙红宇

王桂蓉

代理律师:

唐安民

刘昌军

法官解说
本案系因被告逾期运到货物引发的索赔纠纷,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问题之一是被告应否承担原告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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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10)西铁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成铁中民终字第4号判决书。
2.案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钟某。
被告(被上诉人):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安民,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昌军,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成德;审判员:王为建、刘卫民。
二审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欣;审判员:孙红宇;代理审判员:王桂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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