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霍某交通肇事、帮助毁灭证据案 交通肇事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共同犯罪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1)抚东刑初字第00183号
审理法官:

李凤杰

徐丽娜

尤鹏

法官解说
交通肇事罪是司法实践当中较为常见的罪名,是过失犯罪的典型。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罪状叙述中,除了基本犯之外,还规定了情节加重犯(如肇事后逃逸)与结果加重犯(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两种情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甄别、评价...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1)抚东刑初字第00183号
2.案由:交通肇事、帮助毁灭证据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
被告人李某、霍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凤杰、人民陪审员徐丽娜、尤鹏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